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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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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

發布日期:2020-12-11 作者: 點擊:

貴州省職業衛生評價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表

 

一、評價報告基本情況

報告編號

RJ2020-ZXP-095

報告名稱

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

項目名稱

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

風險類別

嚴重

評價單位

貴州榮基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負責人

胡雪蓮

建設單位

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聯系人

趙德聰

項目地理位置

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縣

屬地管理部門

平塘縣衛健局

現場調查人員

胡雪蓮、班紅梅

報告書編制人

王傳蘭、班紅梅

調查時間

2020年10 月9

建設單位陪同人

趙德聰

采樣、檢測人員

陳澤奇 、羅仁林

采樣、檢測時間

2020年10月18至10月20日

建設單位陪同人

趙德聰

評審專家

文應財、姚丹成、黎東霞

評審時間

 

2020年11月20

 

二、項目簡介

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位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平湖鎮迎賓大道(新運管所辦公大樓),礦區位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七井,是一家從事石材開采的生產企業,其主要產品為黑青石荒料,產量20000m3/年。

用人單位生產裝置運行狀態良好;輔助生產設施(供水、供電系統等)運行正常;設置有防塵、降噪設施及輔助用室,運行情況正常;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正常。

用人單位自成立至今未開展職業衛生“三同時”相關工作,未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相關工作。2020年以前未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未開展職業衛生相關工作。2020年7月,用人單位開始開展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工作。

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位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平湖鎮迎賓大道(新運管所辦公大樓)。通州鎮位于縣境中西部。平塘縣東鄰獨山縣,南與廣西南丹縣毗鄰,西與惠水縣、羅甸縣相連,北與貴定縣、都勻市接壤。海拔高程710米,距獨山36公里,距都勻66公里,距羅甸122公里,距貴陽市193公里,距貴新高速公路35公里。

該單位主要原輔材料包括黑青石,輔料為膨脹劑.

用人單位生產工藝為非連續性生產工藝,采用白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5天,貴州路平工礦有限公司現有職工6人,其中管理人員2人,生產一線員4人。

三、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

用人單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下:

評價

單元

工種/崗位

作業/

巡檢地點

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產生來源

工作時間(h/班)

接觸

頻率

接觸人數(人)

黑青石開采單元

挖掘機操作工

采區

石灰石粉塵、噪聲

挖掘機運行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

8

挖掘機駕駛每班約8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

1

打眼工

采區

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

打眼運行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調膨脹劑過程中產生粉塵、噪聲

8

打眼每班約7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調膨脹劑每班約0.2小時接觸粉塵、噪聲,裝膨脹劑每班約0.8小時

3

根據該用人單位在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與生產環境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程度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此次評價的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

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

打眼操作位

游離二氧化硅

6.7

根據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分析,該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生產作業場所粉塵崗位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小于10%,因此各崗位接觸的粉塵不屬于矽塵。

 

粉塵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

序號

評價單元

工種

測定地點或設備名稱

接觸時間(h)

檢測

項目

粉塵

類別

總塵檢測結果( mg/m3)

呼塵檢測結果( mg/m3)

檢測濃度

CTWA

PC-TWA

接觸水平

檢測濃度

CTWA

PC-TWA

接觸水平

1

黑青石開采單元

挖掘機操作工

挖掘機駕駛室

8

總塵、呼塵

石灰石粉塵

1.8

1.9

2.1

2.1

8

合格

0.9

0.8

1.0

1.0

4

合格

2

打眼工

打眼操作位

7

總塵、呼塵

石灰石粉塵

10.8

11.1

10.5

9.7

8

不合格

4.7

5.1

4.3

4.5

4

不合格

 

注:*表示個體檢測數據。

由于調膨脹劑和裝膨脹劑本次評價對2個工種接觸粉塵的點位進行了檢測。該用人單位挖掘機操作工總塵、呼塵CTWA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打眼工總塵、呼塵CTWA均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打眼工崗位采用手持鉆機進行打眼作業,打眼時產生粉塵,采用噴水管進行噴水,但噴水效果較差,且作業人員離粉塵產生位置較近,因此造成打眼工總塵、呼塵CTWA超標。

工作場所噪聲強度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

序號

評價

單元

工種

工作場所

接觸時間(h/d)

Ti內等效A聲級LAeq,i

[dB(A)]

8h等效聲級[dB(A)]

職業接

觸限值[dB(A)]

結果

判定

1

黑青石開采單元

 

挖掘機操作工

挖掘機駕駛室

8

80.8

81.4

82.0

82.0

85

合格

2

打眼工

打眼操作位

7

86.8

86.4

87.1

86.5

85

不合格

注:最低檢出限為0.1 dB(A)。

*表示個體檢測數據。

本次評價對用人單位各崗位接觸噪聲的點位進行了噪聲強度檢測。該用人單位打眼工崗位噪聲8小時等效聲級不符合噪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挖掘機操作工崗位噪聲8小時等效聲級符合噪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打眼工崗位使用的手持鉆機噪聲較大,作業時間相對較長,因此造成打眼工崗位噪聲超標。

工作場所手傳振動強度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

評價單元

崗位

檢測位置

檢測結果ahw(m/s2)

最大值

ahw(m/s2)

手傳振動職業接觸限值

ahw(m/s2)

判定結果

X軸

Y軸

Z軸

黑青石開采單元

手工加工操作工

手工加工操作工手部

3.48

3.80

3.63

3.80

5

合格

3.55

3.65

3.70

3.51

3.58

3.65

注:儀器精確度為0.001(m/s2)。

本次評價對1個工種接觸手傳振動的點位進行了檢測。該用人單位手傳振動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評價結論與建議

1)評價結論: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原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用人單位屬于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的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屬職業危害嚴重的項目。充分考慮其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定該評價項目為職業病危害嚴重類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分項結論

項目

判斷

存在問題簡要說明

1.總體布局

符合


2.設備布局

符合


3.建筑衛生學

符合


4.職業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打眼工總塵、呼塵濃度超標;打眼工崗位噪聲8小時等效聲級超過職業接觸限值。

5.職業病防護設施

不符合

噴水設施效果較差

6.應急救援

符合


7.職業健康監護

不符合

2020年以前均未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職業禁忌證人員調崗處置記錄。

8.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不符合

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有未佩戴防護用品的情況。

9.輔助用室

不符合

未設置浴室、更/存衣室、廁所、食堂等輔助用室

10.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符合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職業病危害告知

不符合

現場無警示標志及告知卡公告欄

13.職業衛生培訓

不符合

培訓學時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

1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不符合

未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的申報

15.既往職業衛生評價建議落實情況

/

首次評價

2)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建議

1)建議重新設置半固定式霧狀的噴水管,使在打眼作業時能夠有效的降塵。

2)建議減少作業人員作業時間,以降低噪聲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3)由于露天作業,建議在夏季高溫季節縮短工作時間。

2、個人防護建議措施

1)用人單位應按照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23466-2009《護聽器的選擇指南》和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等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從有資質的單位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集中清洗。個人防護用品應按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要求及時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現場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的監督管理,確保員工能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5)打眼工各崗位產生粉塵,作業人員應配戴防塵口罩。建議為作業人員配備KN95及以上防護等級的防塵口罩,配備的防塵口罩應符合《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

6)作業人員在對高噪聲設備進行作業時,應配戴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建議作業人員在噪聲檢測值高于85dB的場所作業時均佩戴耳塞,為員工配備SNR≥34dB的耳塞,配備的耳塞應符合《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

7)建議為打眼工作業人員配備減振手套,并督促人員正確佩戴。

3、輔助用室建議措施

1)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在辦公生活區設置男女廁所,廁所蹲位各1個,盥洗水龍頭。

2)建議用人單位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要求設置浴室,浴室噴頭2個,配套設置更存衣室。

3)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食堂供鹽工就餐。

4、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建議在生產現場產生粉塵的崗位設置粉塵職業危害告知卡、注意粉塵、佩戴防塵口罩等警示標志;在產生噪聲的崗位設置噪聲職業危害告知卡、噪聲有害、佩戴耳塞等警示標志;在產生手傳振動的崗位設置手傳振動職業危害告知卡、佩戴防護手套等警示標志。建議在廠區顯眼位置設置公告欄。

定期對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進行維護,對現場不清晰的警示標志及時進行更換。

5、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1)每年委托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及時落實。

2)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數據及日常檢測數據在生產作業現場對員工進行告知。

3)每三年委托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及時落實。

6、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對離崗作業人員進行離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人員按照要求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

2)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并確保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全員參加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率達到100%。

3)職業健康體檢中若有異常人員應根據體檢機構意見及時安排復檢。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禁忌證、職業病病例、疑似職業病病例和復檢中異常人員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體檢機構的要求進行進行復查、調離相應不應從事的崗位。

4)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建議及時對職業健康體檢發現疑似職業健康損害人員進行復查及進一步的診斷,對已確診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并對職業病病人進行診療及妥善安置。

6)按照職業衛生管理相關標準要求進一步完善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檔案,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要求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員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7)根據生產工藝及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生產車間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各崗位作業人員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建議參照下表開展職業健康體檢。

7、職業衛生培訓

1)用人單位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相關工作。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保障職業衛生培訓所需的資金投入,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計劃、年度工作計劃中,并抓好落實。要嚴格培訓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檔案,真實記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及考核情況等內容,分類歸檔管理。

3)用人單位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變化的,應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4)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防護技能及崗位操作規程培訓。

5)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不小于8學時。

6)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每年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

8、職業衛生管理

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衛生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1)按照原國家安監總局第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2)按照原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進一步加強員工上崗、在崗期間的職業病防護知識培訓,提高職工自覺遵守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章操作。

4)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5)建議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第180號)的要求對作業現場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申報。

6)建議及時在發生變更(企業基本信息、生產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變更)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登記。

7)在生產工藝變更、改擴建后進行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

9、臨時用工的管理

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聘請臨時作業人員,建議用人單位為將臨時用工人員納入日常職業衛生管理范圍。用人單位應為員工配備防塵口罩、防護面罩、耳塞、減振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應對臨時用工人員進行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應督促臨時用工人員在作業時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應督促臨時工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臨時用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五、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及結論:

  1) 專家組評審意見:

1)補充完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的對策措施意見和建議。

2)加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發放和正確佩戴。

3)參照各位專家提出具體意見修改完善報告。   

2) 結論

修改完善后予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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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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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人員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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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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