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榮基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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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職業衛生評價報告信息網上公開表
一、評價報告基本情況
報告編號 | RJ2020-ZXP-074 | 報告名稱 | 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 | |
項目名稱 | 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 | 風險類別 | 嚴重 | |
評價單位 | 貴州榮基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 項目負責人 | 胡雪蓮 | |
建設單位 | 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 | 建設單位聯系人 | 周勝輝 | |
項目地理位置 | 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縣 | 屬地管理部門 | 平塘縣衛健局 | |
現場調查人員 | 胡雪蓮、班紅梅 | 報告書編制人 | 王傳蘭、班紅梅 | |
調查時間 | 2020年 8月7日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周勝輝 | |
采樣、檢測人員 | 羅仁林、田飛 | |||
采樣、檢測時間 | 2020年8月14日至8月16日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周周勝輝 | |
評審專家 | 文應財、黎東霞、姚丹成 | 評審時間
| 2020年11月20日 |
二、項目簡介
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5日,位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通州鎮金橋村大寨組,是一家從事石材加工、銷售的生產企業,其主要產品為黑青石板材,產量24000m2/年。
用人單位自成立至今未開展職業衛生“三同時”相關工作,未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相關工作。
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縣通州鎮金橋村大寨組。通州鎮位于縣境中西部。平塘縣東鄰獨山縣,南與廣西南丹縣毗鄰,西與惠水縣、羅甸縣相連,北與貴定縣、都勻市接壤。海拔高程710米,距獨山36公里,距都勻66公里,距羅甸122公里,距貴陽市193公里,距貴新高速公路35公里。交通便利。
該單位主要原輔材料為黑青石。
用人單位生產工藝為非連續性生產工藝,采用白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5天。平塘縣祥盛民族建材有限公司現有職工11人,其中管理人員3人,生產一線員8人。
三、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
用人單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下:
評價 單元 | 工種/崗位 | 作業/ 巡檢地點 | 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 產生來源 | 工作時間(h/班) | 接觸 頻率 | 接觸人數(人) |
石材加工生產單元
| 大切機操作工 | 大切機操作 | 石灰石粉塵、噪聲 | 大切機運行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 | 8 | 大切機切割作業(包括板材的吊運)7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1小時在休息室 | 2 |
紅外線操作工 | 紅外線橋切機操作 | 石灰石粉塵、噪聲 | 紅外線橋切機運行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紅外線 | 8 | 紅外線橋切機作業(包括板材的吊運、成品打包)7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1小時在休息室 | 3 | |
叉車工 | 叉車駕駛 | 石灰石粉塵、噪聲 | 叉車駕駛運行過程中接觸生產環境中的石灰石粉塵、噪聲 | 8 | 叉車駕駛平均每班約7小時,接觸生產環境中的石灰石粉塵、噪聲,1小時在休息室 | 2 | |
手工加工操作工 | 手工打磨 | 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 | 手工打磨作業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 | 8 | 客戶有需求時進行手工加工(包括成品打包),進行手工加工時每班約7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1小時在休息室 | 臨時工 | |
雜工 | 打包包裝 | 石灰石粉塵、噪聲 | 大切機、紅外線橋等生產設備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 | 8 | 打包、包裝過程中每班約7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 | 1 | |
機修工 | 設備維修 | 石灰石粉塵、噪聲、手傳振動 | 大切機、紅外線橋等生產設備設施運行過程及檢維修過程中產生石灰石粉塵、噪聲 | 8 | 設備設施維修過程中平均每班約5小時,接觸石灰石粉塵、噪聲、 | 1 |
根據該用人單位在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與生產環境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程度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此次評價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石灰石粉塵、噪聲、紅外線、手傳振動。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
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
檢測地點 | 檢測項目 | 檢測結果% |
大切機控制箱旁 | 游離二氧化硅 | 3.5 |
根據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分析,該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生產作業場所粉塵崗位游離二氧化硅檢測結果小于10%,因此各崗位接觸的粉塵不屬于矽塵。
粉塵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
序號 | 評價單元 | 工種 | 測定地點或設備名稱 | 接觸時間(h) | 檢測 項目 | 粉塵 類別 | 總塵檢測結果( mg/m3) | 呼塵檢測結果( mg/m3) | ||||||
檢測濃度 | CTWA | PC-TWA | 接觸水平 | 檢測濃度 | CTWA | PC-TWA | 接觸水平 | |||||||
1 | 石材加工生產單元
| 大切機操作工 | 大切機 | 7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1.5 1.6 1.4 | 1.4 | 8 | 合格 | 0.7 0.8 0.6 | 0.7 | 4 | 合格 |
2 | 紅外線操作工 | 紅外線橋切機 | 7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2.4 2.6 2.5 | 2.3 | 8 | 合格 | 1.0 1.2 1.1 | 1.1 | 4 | 合格 | |
3 | 叉車工 | 叉車駕駛室 | 7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2.2* 2.3* 2.4* | 2.4 | 8 | 合格 | 0.9* 1.0* 1.1* | 1.1 | 4 | 合格 | |
4 | 手工加工操作工 | 打磨機(手工打磨) | 7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5.3 6.7 4.9 | 5.9 | 8 | 合格 | 2.2 2.6 2.1 | 2.3 | 4 | 合格 | |
5 | 雜工 | 石材加工車間 | 7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2.4 2.6 2.5 | 2.3 | 8 | 合格 | 1.0 1.2 1.1 | 1.1 | 4 | 合格 | |
6 | 機修工 | 設備維修 | 5 | 總塵、呼塵 | 石灰石粉塵 | 2.4 2.6 2.5 | 1.6 | 8 | 合格 | 1.0 1.2 1.1 | 0.8 | 4 | 合格 |
注:*表示個體檢測數據。雜工、機修工由于在石材加工車間各區域的時間不定,因此本次評價選擇石材加工車間檢測濃強度最大的點位進行評價
本次評價對6個工種接觸粉塵的點位進行了檢測。該用人單位粉塵總塵、呼塵CTWA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工作場所噪聲強度檢測結果及接觸水平評價
序號 | 評價 單元 | 工種 | 工作場所 | 接觸時間(h/d) | Ti內等效A聲級LAeq,i [dB(A)] | 8h等效聲級[dB(A)] | 職業接 觸限值[dB(A)] | 結果 判定 |
1 | 石材加工生產單元 | 大切機操作工 | 大切機 | 7 | 99.8/98.8/99.4 | 99.2 | 85 | 不合格 |
2 | 紅外線操作工 | 紅外線橋切機 | 7 | 95.7/95.1/95.4 | 95.1 | 85 | 不合格 | |
3 | 叉車工 | 叉車駕駛室 | 7 | 87.5/88.0/87.1 | 87.4 | 85 | 不合格 | |
4 | 手工加工操作工 | 打磨機(手工打磨) | 7 | 92.9/92.6/93.6 | 93.0 | 85 | 不合格 | |
5 | 雜工 | 石材加工車間 | 7 | 99.8/98.8/99.4 | 99.2 | 85 | 不合格 | |
6 | 機修工 | 設備維修 | 5 | 99.8/98.8/99.4 | 97.4 | 85 | 不合格 |
注:最低檢出限為0.1 dB(A)。*表示個體檢測數據。
本次評價對用人單位各崗位接觸噪聲的點位進行了噪聲強度檢測。該用人單位各崗位噪聲8小時等效聲級均不符合噪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大切操作工使用的大切機為高噪聲的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時靠近設備進行操作且工作時間較長(每班工作7小時),因此致使大切操作工噪聲超標;紅外線作工使用的紅外線橋切機為高噪聲的設備,周圍設備設施均為高噪聲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時靠近設備進行操作且工作時間較長(每班工作7小時),因此致使紅外線操作工噪聲超標;手工加工操作工采用鉆機、手工錘等工具進行石材加工作業,產生噪聲較大,作業時間較長(每班工作7小時),因此造成手工加工噪聲超標;叉車駕駛人員在石材加工車間內作業,靠近高噪聲的大切機、紅外線橋切機周圍作業,作業時間相對較長,因此致使叉車工噪聲超標;雜工在石材加工車間內進行打包、包裝作業時,靠近高噪聲的大切機、紅外線橋切機周圍作業,作業時間相對較長,因此致使雜工噪聲超標;機修工在石材加工車間內進行設備設施維修作業時,靠近高噪聲的大切機、紅外線橋切機周圍作業,作業時間相對較長,因此致使機修工噪聲超標。
四、評價結論與建議
(1)評價結論: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原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用人單位屬于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的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屬職業危害嚴重的項目。充分考慮其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定該評價項目為職業病危害嚴重類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分項結論
項目 | 判斷 | 存在問題簡要說明 |
1.總體布局 | 不符合 | 生產車間各生產區分區布置,未按照危害類型及其濃度(強度)分開布置 |
2.設備布局 | 符合 | |
3.建筑衛生學 | 符合 | |
4.職業病危害因素 | 不符合 | 噪聲檢測結果不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
5.職業病防護設施 | 不符合 | 生產工藝過程中涉及的設備設施均為高噪聲設備設施,設置有減振基礎,未設置有效的隔音措施。 |
6.應急救援 | 符合 | |
7.職業健康監護 | 不符合 | 2020年以前均未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職業禁忌證人員調崗處置記錄。 |
8.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 不符合 | 未配備減振手套。 |
9.輔助用室 | 符合 | |
10.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 符合 | |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
12.職業病危害告知 | 符合 | |
13.職業衛生培訓 | 不符合 |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經有資質的單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格證。培訓學時不符合《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用人單位未將臨時用工納入職業衛生培訓的管理工作。 |
1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 不符合 | 申報項目未包括手傳振動 |
15.既往職業衛生評價建議落實情況 | / | 首次評價 |
(2)建議:
1、防塵防毒建議措施
(1)在設備設施運行前對檢查噴水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
(2)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
(3)定期對生產現場的積塵進行清理,保證作業現場的干凈整潔。
(4)目前手工打磨作業過程多采用干法作業,建議優化生產工藝,在手工打磨過程增加霧狀噴水設施。
2、降噪減振建議措施
(1)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設備設施均為高噪聲設備,加強對噪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保證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2)定期對設備設施減振基礎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3)建議減少作業人員作業時間,以降低噪聲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3、個人防護建議措施
(1)用人單位應按照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23466-2009《護聽器的選擇指南》和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等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從有資質的單位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集中清洗。個人防護用品應按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要求及時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現場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的監督管理,確保員工能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5)作業人員進行打磨等產生粉塵的作業時,應配戴防塵口罩。建議為作業人員配備KN90及以上防護等級的防塵口罩,配備的防塵口罩應符合《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
(6)作業人員在對高噪聲設備進行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建議作業人員在噪聲檢測值高于85dB的場所作業時均佩戴耳塞,為員工配備SNR≥34dB的耳塞,配備的耳塞應符合《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
(7)建議為手工打磨作業配備防塵口罩、防護面罩,為手持電動打磨設施的人員配備減振手套,并督促人員正確佩戴。
4、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定期對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進行維護保養,對現場不清晰的警示標志及時進行更換。建議在生產現場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場所增加職業危害告知卡、警示標志。
5、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1)每年委托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及時落實。
(2)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數據及日常檢測數據在生產作業現場及公告欄對員工進行告知。
(3)每三年委托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及時落實。
6、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對離崗作業人員進行離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人員按照要求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
(2)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并確保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全員參加職業健康體檢,體檢率達到100%。
(3)職業健康體檢中若有異常人員應根據體檢機構意見及時安排復檢。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禁忌證、職業病病例、疑似職業病病例和復檢中異常人員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體檢機構的要求進行進行復查、調離相應不應從事的崗位。
(4)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建議及時對職業健康體檢發現疑似職業健康損害人員進行復查及進一步的診斷,對已確診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并對職業病病人進行診療及妥善安置。
(6)按照職業衛生管理相關標準要求進一步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要求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員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7)根據生產工藝及工人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生產車間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各崗位作業人員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開展職業健康體檢
7、職業衛生培訓
(1)用人單位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相關工作。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保障職業衛生培訓所需的資金投入,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計劃、年度工作計劃中,并抓好落實。要嚴格培訓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檔案,真實記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及考核情況等內容,分類歸檔管理。
(3)用人單位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變化的,應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4)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防護技能及崗位操作規程培訓。
(5)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時不小于8學時。
(6)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黔衛健函[2019]223號)的要求,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每年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
8、職業衛生管理
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衛生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1)按照原國家安監總局第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2)按照原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進一步加強員工上崗、在崗期間的職業病防護知識培訓,提高職工自覺遵守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章操作。
(4)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原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5)建議及時在發生變更(企業基本信息、生產工藝、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變更)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登記。
(6)生產車間各生產區分區布置,未按照危害類型及其濃度(強度)分開布置,建議用人單位加強日常職業健康管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各生產區分開布置,降低各生產區之間的相互影響。
(7)在生產工藝變更、改擴建后進行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
9、臨時用工的管理
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聘請臨時作業人員,建議用人單位為將臨時用工人員納入日常職業衛生管理范圍。用人單位應為員工配備防塵口罩、防護面罩、耳塞、減振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應對臨時用工人員進行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應督促臨時用工人員在作業時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應督促臨時工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臨時用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五、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及結論:
(1) 專家組評審意見:
1)補充完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的對策措施意見和建議。
2)加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發放和正確佩戴。
3)參照各位專家提出具體意見修改完善報告。
(2) 結論
修改完善后予以通過。
生產現場
現場檢測